(闽水院〔2008〕8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门管理,严格出入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人员出入学院大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师生员工一律佩带校徽出入学院大门,自觉接受检查。
(二)凡来校参加专业会议、进修、培训、实习、修建等外单位人员,一律凭保卫科出具的临时证件出入。
(三)因教学、工作、集会等活动需借用学院教室、会场等场所的,需事先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报送保卫科备案后,方可出入。
(四)自行车出入大门须下车推行;机动车必须减速,主动停车接受检查、登记。校园谢绝外来车辆入内(公务车除外),外单位车辆要在校内停放过夜的,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停放。教职工私家车辆按《学院交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五)外单位需在校园内设摊宣传、出售商品的,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指定地点设摊。
第三条 学生晚自习期间需外出的,凭请假手续,填写出入登记表,并按准假时间按时返校;无正规手续,无理取闹的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因公到校联系业务和工作的,需持有效证件,联络好接待事宜,经登记后方可进入;如有特殊原因,须事先与被访部门联系,并由被访部门通过保卫部门通知门卫,经登记后方可进入。来访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与被访人无关的部门。
第五条 凡携带公物出校,必须主动接受检查,缴验主管部门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字后,方可放行。私人携带物品出校,凭本人证件,经检查登记后放行。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院门口与大门值勤人员闲谈、嬉笑,以免影响工作。
第七条 大门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把好学院安全防范第一“关”。坚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遵守纪律,以理服人。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于2008年5月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