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2008〕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出租车、载客摩托车等营业性车辆、校外非公务车辆以及未经批准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停车办理登记手续。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鸣喇叭,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四条 教职工私人车辆需进入或在校区内停放,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1份交学院保卫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或停放车辆。车主自行负责车辆停放时的安全。
第五条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按学院保卫部门指定的停车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六条 违反以上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上给予全院通报,禁止该车入校,并对车主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条 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因管理失职、未执行本规定,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的任何车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于2008年5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