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2006〕13号)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安全管理以防为主、教育先行,有关部门应本着爱护学生、明确责任、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二、本规定所指学生为全日制在校生。
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四、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及学生的心理特点,进行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有关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
五、各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落实到教育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班主任和公寓管理员。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思想,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教学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加强管理,教育在先,防范在前,使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各职能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学习、生活及各项活动中,应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八、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组织外出活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在活动前三天向系、部提出申请,填写《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和各项安全措施;有关系、部及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者不予批准,条件具备的应在活动前一天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活动的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发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禁止在师生中组织“老乡会”或以其它名义组织“小团伙”,一经发现,对参予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组织者将加重一级处理。
十、全日制学生均在校内住宿,学生不得在未办理走读手续的情况下在院外住宿。无特殊情况,学院不办理学生走读手续,确需走读者,须持有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报告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院领导审批并备案,学生家长与学院签订《走读生协议书》,学生需向保卫科申请办理走读生出入证。
十一、经批准走读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其在校外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院概不负责。走读生做出学院明令禁止的违纪事件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或本院其它宿舍的学生。
十三、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在不危及学生本人安全下,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及时报告学院、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害时,校内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失,责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违纪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或人身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救护,保护现场,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调查后,涉及追究责任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十四、 严禁学生进入社会上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游戏机室、台球室、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对学生在这些场所出现的一切事故,学院将按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学院不承担责任。
十五、学生要自觉维护学院的各种安全设施,保护防火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或破坏,遇到校园基建等场地要往安全通道走。
十六、学生要自觉接受反赌、反毒、反邪教教育,杜绝参与吸毒、贩毒、邪教等违法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送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十七、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十八、严禁学生私自下江河游泳,对私自下江河游泳者,学院将按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私自下江河游泳出现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十九、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时间在24小时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离校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离校时间在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离校时间超过72小时(含72小时)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对三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将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予以除名。
二十、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明确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
二十一、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十二、在校学生不得通过网络、广播等宣传媒体从事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学生组织设计的网页,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在网上发布;擅自以组织名义在网上发布并有违法违规及不健康内容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