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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水院〔2006〕65号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房产家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对学院房产家具的管理,做好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修工作,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房产家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房产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房产家具的管理,做好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修工作,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家具属学院固定财产,由物业管理部门依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卡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需使用办公用房和家具,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和配备。使用部门要做到受益与管理相结合,对不爱护房产、家具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四条 学生班级的教室由教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学生公寓(宿舍)由学生管理部门、各系部会同公寓管理部门安排,并及时将安排方案报送物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 教室课桌、宿舍床架、桌椅、灯具等由物业管理部门和公寓管理部门配齐后,交班级学生使用。所有家具应列入清单,一式二份,物业管理部门房产管理人员和班主任、班长(室长)签字后各执一份。班主任、班长(室长)变动时,应移交清单。学生每人在教室和宿舍各配置一套编号的桌凳,专人使用,遗失或非正常损坏要照章赔偿。公共教室由教务部门指派管理员进行管理,管理员应经常检查所管理教室的房产家具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应及时到物业管理部门填单报修。
第六条 教室、宿舍的变动需分别经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和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分管副院长协调批准后,房产管理人员才能办理调整手续。
第七条 学院公有住房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学院有关制度和规定统一管理,合理分配给教职工使用,分配方案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一)学院公有住房的分配调整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原则上仅供未婚的青年教职工使用;市内有私房或在市内已参加房改的教职工,学院不再分配住房。
(二)凡分配、调进或需调整住房的学院教职工,应由本人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安排住房。学院一般为单身教职工宿舍配备单人床架1付、单人床板1块、办公桌1张、靠背椅1张、方凳1张、书架1个(单身职工不配备书架)。新分配的教职工3年内免费借用,3年后仍须借用的,由财务部门在工资中扣折旧金。使用期间造成丢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居住户应保持公有住房内设施的完好,如有损坏,由居住户修好或按原价赔偿。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房屋设施确系自然损坏,由学院负责维修。
(四)凡搬迁户搬离原住房,应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将房内公物和钥匙如数交还物业管理部门。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原住房的房租费、水电费一律照常收缴。搬到新居的住户,从接到钥匙的即日起,应缴纳房租费、水电费。
(五)任何人不得自行调换住房、擅自改变用途或对公有住房私自上锁,违反者将处以200~500元罚款并收回住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房产、家具的维修一般由使用单位(人员)填单保修,物业管理部门安排修理。物业管理部门应主动服务,建立教室、宿舍定期巡视和服务承诺制度,特别是开学前、放假后,应及时做好维修工作,确保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凡属自然损耗的维修,所需经费从学院修缮费中开支;非自然损坏的维修,所需经费由使用部门(人员)负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
第九条 禁止私人随意搭盖。一经发现,物业管理部门应立即责令拆除,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强行拆除,并给予通报批评和2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物业管理部门每学期应会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全院房产、家具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每学年检查盘点一次。房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管理,主动服务。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学院固定资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学院物资管理尽心尽力,使学院资产保值增值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房产家具△ 管理 办法 通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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