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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水院〔2006〕110号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房改房出租及上市交易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学院教职工房改房的出租和上市交易,保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永安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房改房出租及上市交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房改房出租及上市交易规定
为规范学院教职工房改房的出租和上市交易,保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永安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改房出租
1.学院住宅区内的教职工住宅,原则上仅供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本人及户籍在本片区的教职工直系亲属使用。
2.教职工住宅如需要出租,应按永安市公安局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租证,并分别交一份到学院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备案。
3.租赁人应严格遵守政府及学院的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要对租赁人在学院居住期间的治安管理负责。
4.租赁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应由其本人及出租人负全部责任。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出租人作出处理。
5.租赁人应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学院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无视学院规定,对教职工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有权勒令出租人收回出租房。
6.出租住宅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学院财务部门每月从出租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中扣除。水电费按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规定的办法收费,物业管理费用按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
1.为确保学院的教学秩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在学院校园内的房改房不允许自由上市交易。
2.学院提倡教职工将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优先出售给本院教职工。同时,学院原则上同意收购原属学院产权的教职工房改房。教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必须首先书面提出交易要求,并根据房改房的价值,按房产市场的价格计算原则,初步开出房改房的建筑面积和计划售价,连同房产证、土地证的复印件一份,送达学院有关部门,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3.学院在获得房改房的购买权后,采取公开的方式,鼓励学院教职工购买。欲购房的教职工应先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1人时,学院按照以下顺序指定房改房的购买权人:
(1)未参加过房改或未与学院签订过有关住房分配协议的教职工;当报名人数超过1人时,学院按照教代会通过的积分计算办法,以积分高低顺序指定房改房的购买权人;
(2)当没有第一类购房人时,学院将根据工作需要,经集体研究后,指定学院有住房要求的教职工为房改房的购买人或由学院购买;
(3)参加过房改或与学院签订过有关住房协议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获得房改房的购买权。确实有住房困难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其困难程度、工作表现、岗位能力等,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决定。
4.凡属下述情况的住户:非本学院教职工、已参加过房改或与学院签订过有关住房分配协议的教职工购买学院校园区以外的房改房,原学院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学院后其家属仍住在学院的,应向学院交纳水电增容费或自行另牵供水供电管线,物业管理费按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对长期拖欠和拒不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学院将对其作出必要处理。
5.购房者在获得房改房的购买权后,自行与售房者协商购买住房的具体事宜。必要时,学院工会可以协助双方达成买卖协议。
6.为确保学院的综治、计生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房产交易的双方应将正式办理的各类手续及证件复印件交学院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与学院物业管理部门、保卫部门、计生部门签订管理协议。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房屋 交易 规定 通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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