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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房屋店面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房屋店面出租管理工作,现将《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房屋店面出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房屋店面出租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房屋店面的出租、合同签订、日常管理、租金收取及押金退还办理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店面出租
(一)房屋店面定价
1.招租小组由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房屋出租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纪委委员组成,负责商定房屋店面价格、经营范围、租赁期限、招租形式,房屋出租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店面招标工作。
2.新增的出租房屋根据位置、结构、面积由招租小组确定价格、招租形式。
3.校内店面、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出租价格及租赁期限由招租小组商定,并进行公开招标。
4.出租价格的变动每年12月初由房屋出租管理部门提出,经招租小组商量确定。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
1.租户提供居民身份证、计生审核证复印件,房屋出租管理人员根据学院《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2.租户应交纳相当于至少一个月租金的房屋押金,并复印一份押金票证留存房屋出租管理部门。
3.租赁期限:按新租的日期至第一年年终,以后租赁期限为一年,便于合同管理。
(三)合同签订后,检查店面设施、核对水电表后交付使用。
二、租金收缴
(一)每月租金应在当月10日前交清。
(二)为了方便承租户,每月5日、10日下午由学院派人上门收租,遇到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其它时间由租户到学院财务部门交纳。
(三)房租没能在当月10日前交清,而在当月10-
25日交纳,按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超过当月25日未交纳房租的,按严重违约处理,收回店面。
三、店面的日常管理
(一)房屋出租管理人员应配合学院计生办,按要求对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登记、检查,发现违反计生情况应及时汇报,房屋出租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二)房屋出租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检查,并负责报修工作,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房屋出租管理人员平时应注意承租户的综治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汇报。
(四)房屋管理人员应配合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监督承租户做好卫生工作。
四、押金退还办理
(一)合同期满,在交清水电费(若有违约还应交清相应的违约金)的前提下,承租户可凭押金发票,经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确认、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复核后,退还押金。
(二)合同期未满,承租户要求转让承租的房屋,需经房屋出租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才可办理店面转让手续。
(三)合同期未满要求中断合同的承租户,在缴清水电费、房租及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后,经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确认、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复核,可退还押金的余额。
五、本规定由房屋出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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