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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水院〔2006〕113号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特别是青年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以及永安市政府关于《永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凡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学院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永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学院具体实际,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夫妻双方有一方(或个人)已参加过房改或集资建房者;
2.夫妻双方有一方(或个人)在永安市区(含校内)内已经有自有住房,或已办理购买住房手续者;
3.夫妻双方有一方(或个人)在2000年(含2000年)之后在永安市住房二级市场上有过住房交易行为者;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房方案需报送永安市有关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房面积的控制标准:
1.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
2.科级干部、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
3.县处级干部、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100平方米;
4.地厅级干部、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第七条 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参与的教职工负责出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在政府规定的享受标准面积内,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按永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当年度同级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八条 教职工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积分计算办法:
1.校龄分:校龄1年1.5分,属人事代理的,在代理期间1年按0.75分计算;
2.教龄分:教龄1年1.0分,属人事代理的,在代理期间1年按0.5分计算;
本条款中所指校龄、教龄分系指正式进入本院工作后的校龄和教龄分(下同)。
3.在岗职务或职称分:
(1)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基本分30分;
(2)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基本分25分;
(3)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18分;
(4)正式聘任为初级职称和其他在岗人员15分。
4.说明:
(1)职务或职称分取高分计算;
(2)计算在岗职务或职称分时,人事代理人员被聘为初级职称或其他岗位的按7.5分计算,被聘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职务人员,计分标准与在编人员同等计算。
(3)双职工教龄、校龄、职务或职称等积分分别累计,取高分一方计算;双职工另外一方,按校龄每年1分与高分一方合并计入总分。
(4)脱产进修1年以上,进修期间仅计校龄分,不计教龄分;
(5)个人的总分为校龄分、教龄分、双职工配偶的校龄分和在岗职务或职称分的总和。
第九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人员确定原则:按上述第四条确定原则和第八条规定计算的积分高低来确定可以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人员;若积分相同时,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参加人员。
第十条 确定为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人员选房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按每个人(或户)的积分高低来确定选房顺序。若积分相同时,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一条 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另外签订建房协议。
第十二条 获得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房资格的人员,在学院建房过程及住房竣工后,对学院做出的有关安排未做出响应者,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房资格;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辞职或调动人员,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不足8年,在学院向水利厅转报其辞职或调动申请之前,必须与学院房产管理部门签定退房合同,退房价格为房的原价再扣除折旧部分,否则不予转报。从辞职或调动申请报告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清退经济适用住房。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在学院工作超过8年者,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交易按永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第八届教代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5年9月16日起生效。1997年第七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学校集资建房和住房调配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6日起中止执行。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房屋 建设 规定 通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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