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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后勤服务

闽水院〔2006〕107号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客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客车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用车的需要和安全,现将《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客车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客车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客车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用车的需要和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院客车的调派和管理由客车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各部门、班级(或社团)及外单位用车应填写使用客车申请单,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客车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客车的调派,教学用车应优先考虑。未经批准,客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动车,不得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一切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自负,并按违纪处理。
二、客车驾驶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在指定地点准时等候,优质服务,并严格按照申请单上填写的行车路线行驶。客车收班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三、客车使用的费用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收取,所有用车的班级(或社团)、外单位应先缴预付款,客车驾驶员凭客车审批单及预付款的回执单出车,并负责及时登记路程、算出交通费用,通知用车单位在用车后3天内到学院财务结算。
四、客车的使用和维护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费用,杜绝不必要的开支。客车需要维修时必须在事前填写维修审批单,填报维修有关项目、费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
五、客车维修必须到指定的修理厂(一般为政府采购定点厂)维修,不得随意到其他厂修理(跨市区行车的除外)。
六、客车保险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或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险项目、投保金额等应经领导审核批准。
七、客车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客车燃料定额标准。
八、客车驾驶员应负责及时交纳客车的养路费。
九、客车驾驶员应及时做好用车地点、时间、行车里程、耗油等方面的登记工作,以便客车核算,并作为驾驶员出车费用报销的依据。
十、客车驾驶员差旅费,客车修理费、燃料费、过境费等费用实行费用登记制度,对长途用车的,按每趟报销;对市区用车的,按月份报销。
十一、由于违章行车、停车等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罚款一律由客车驾驶员自负。
十二、客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客车驾驶员应加强交通法规和客车知识等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技能水平。
十三、客车驾驶员应做好客车的日常检修、保养工作,按时年检,在运行一定里程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二级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十四、出车前客车驾驶员必须提前对客车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客车带病运行现象。
十五、客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文明安全行车,严禁开疲劳车、酒后驾车。
十六、由于违章行车、停车等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
十七、安全行车实行月奖励和年终奖励。一个月内未发生任何行车事故,给予驾驶员当月的安全奖;一年内未发生任何行车事故,给予驾驶员年终安全奖(该项奖励的资金由保险公司返还的奖金中支付)。
十八、客车驾驶员在执行公务中所发生的行车责任事故按以下有关规定处理:
(一)凡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或同等以上的责任的:扣除客车驾驶员当月的安全奖;取消个人当年度的先进评比资格;扣除当年的年终安全奖;支付扣除保险公司和对方当事人赔偿以外经济损失的20%金额。
(二)凡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则取消客车驾驶员当月安全奖。
十九、本暂行规定由客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育 学校 车辆 管理 规定 通知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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