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院〔2006〕131号)
为更好地激励和引导学院教职工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表彰奖励他们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表彰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表彰奖励的对象范围
(一)凡是在学院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含实行人事代理和技术合同工的人员)都有资格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学院的各部门可以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表彰奖励对象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
2.受到法律惩处或撤消党政纪律处分不满一年人员;
3.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无定论的人员;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
5.一年内病事假超过二十一天人员;
6.被认定为学院《加强机关后勤部门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加强教师效能建设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过错行为的;
7.未能完成年度部门工作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或违反年度党风廉政责任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所规定的项目。
三、表彰奖励的种类及指标
(一)种类
1.个人:暂设教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师德之星”、优秀辅导员或班主任等。
2.暂设先进基层党组织、先进集体等。
(二)指标
每年表彰奖励一次教育先进工作者,指标为当年有资格参加先进个人评选的教职工总数的20%(年度考评为优秀的人员同时获得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每年表彰奖励一次优秀辅导员、班主任,指标为当年有资格参加评选的辅导员班主任总数的20%;
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先进集体5~8个。
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师德之星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表彰由党委研究决定。
四、表彰奖励的组织、程序和奖励标准
(一)表彰奖励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师德之星”、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教育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选由人事处负责;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评选由学工处负责。
(二)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先进个人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经个人述职、群众评议、集体讨论,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酝酿推荐本部门先进人选;先进集体则采取部门申报,组织有关人员评审方式确定。
申报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师德之星”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表彰奖励,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后,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申报教育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表彰奖励,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报优秀辅导员或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由学工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表彰奖励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外,同时发给一定奖金,予以鼓励。具体标准如下:
1. 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奖项 等级 |
劳动模范 |
各类综合性先进 |
各类单项先进 |
国 家 级 |
2万元 |
1万元 |
3000元 |
省(部)级 |
1万元 |
3000元 |
1000元 |
地(厅)级 |
5000元 |
600元 |
300元 |
县(处)级 |
------ |
300元 |
100元 |
学 院 级 |
------ |
300元 |
100元 |
县(处)级以下 |
------ |
100元 |
50元 |
2.先进集体奖励标准:
奖项 等级 |
文明学校 |
先进集体 |
各类单 项先进 |
|
国 家 级 |
2000元/人 |
1000元/人 |
500元/人 |
|
省(部)级 |
1000元/人 |
500元/人 |
200元/人 |
|
地(厅)级 |
---- |
200元/人 |
100元/人 |
|
县(处)级 |
---- |
100元/人 |
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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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级 |
----- |
100元/人 |
50元/人 |
|
注:在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中获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按2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给予奖励。
(四)表彰等级的确认以表彰文件红印的级别为准,属联合表彰的按主办单位中的最高级别予以确认;如是由学院统一发放奖金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授予的同一类型的表彰项目按最高级授予的荣誉称号发奖,不重复奖励;未列入上述所列奖项的表彰项目由人事处报学院研究确定奖励等级和标准。
(五)对受学院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上报事迹材料并填写《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先进个人登记表和事迹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