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长信箱
 
 
学生勤工助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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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化学院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部分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报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的原则

1、组织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行优良的学生。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力所能及,以不影响正常的学习为前提。
     第三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

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内容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从事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为主要内容。不组织学生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学生个人自行到校外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并应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条件

1 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行为;
2 学习成绩好,表现良好,工作积极,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3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生活俭朴;
4 身体健康,有奉献精神
符合以上条件,属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由学生个人向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系同意后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

1、校內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劳动报酬归个人。
2、参加勤工助学的个人或集体应自觉接受学生工作处的统一管理。在勤工助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用工单位的检查与管理。
3 用工单位(甲方)、学生个人或集体(乙方)双方签订《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因特殊情况难以履约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用或暂停勤工助学:

1、一学期有两门(包括两门)以上课程补考的学生,暂停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纪行为,受学院处分的,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3、受纪律处分未撤消的,不予录用。
     第九条 勤工助学的经费

(一)经费来源
学院从每学年度预算开支中划出专款专项作为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使用经费
(二)经费使用
1、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主要从该经费中列支。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院内同种工作或岗位的临时工的酬劳标准。
(三)经费管理
1、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计财处进行统一管理。学工处负责将用工计划、标准、合同等事先报送计财处备案。计财处应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2、严格贯彻按劳取酬原则。在每项活动开始前,由院学生工作处与用工部门做好预算,提出标准,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学工处应加强勤工助学过程中的检查和管理,活动结束后,根据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付给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3、劳动报酬发放程序。由院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单位填报的《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组织填写《勤工助学款发放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到院财务处领取。
      第十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政策性长期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不断总结完善提高,为学生从事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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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  设计:QQ:52754960